
起源:公司是如何被发明的
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02年的阿姆斯特丹,荷兰商人在那里发明了有限责任和可交易股份,从而缔造出现代商业世界。
关于公司发明的标准叙事总喜欢给出一个明确的地址:1602年3月20日,阿姆斯特丹,荷兰联省共和国三级会议签署的一份皇家特许状,成立了联合东印度公司——即历史上以其缩写VOC著称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这个地址本身没错,但这一叙事通常遗漏的,是在这份特许状值得签署之前必须先被发明出来的一切:永久资本的概念、可交易股份的机制、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债务之间的法律隔离墙,以及使股份本身值得持有的阿姆斯特丹交易所。1602年的这份特许状并非在真空中凭空创造出一家公司,而是将一个世纪的金融实验结晶为一份单一的法律文件,并将这份文件对准了世界上最富庶的贸易航线。
其结果,是当时历史上最强大的商业实体,也是此后每一家公司所依循的范本。
在此之前
现代公司的这些先驱确实存在,也确实重要,但每一种都在某些具体方面存在欠缺。
罗马法承认公共承包人公司(societas publicanorum),这是一种承包征税并向军团供应物资的公共承包商公司。这些实体发行股份,能够在个别成员去世后继续存续,有时也能积累相当规模的资本。但它们依附于具体的公共合同,而非永久性的企业,其责任结构也从未以能够保护个人投资者的方式被明确界定过。
中世纪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产生了康曼达(commenda)——一种由投资者为单次贸易远航出资、以换取利润分成的合同。出资的投资者被称为"commendator",出资;随行的商人则出力,负责经营管理。若远航失败,投资者损失的仅限于其投资本身,而不涉及其他个人财产。这类似于有限责任,就单次远航而言确实如此。但它会随着每次远航的结束而解散。既没有永久性的实体,也没有可交易的股份,更没有跨越多次远航的资本积累。
14、15世纪的佛罗伦萨商行(compagnia)更为成熟:这是一种家族成员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企业,往往能持续数年,拥有共同账户和共用的商号。但商行的合伙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当巴尔迪银行和佩鲁齐银行在1340年代因向英格兰的爱德华三世放贷未获偿还而倒闭时,合伙人损失的不仅是他们的投资,还有他们的个人财产以及家族的未来。
差距始终存在于同一处:没有永久资本,或没有有限责任,或没有可交易的股份。若不能三者同时具备,现代公司的形式便始终残缺不全。
英国几乎捷足先登
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00年12月31日依皇家特许状成立,比荷兰东印度公司早两年。它是"第一家现代公司"这一头衔的一个可信竞争者,一些经济史学家也据此为其辩护。但早期的英国公司是按航次筹集资金的,在每次远航之间结清账目,并在下一轮认购开启之前分配利润。当时并不存在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的永久股份。这家公司是一种反复运作的合伙企业,而非拥有持续资本的自我延续实体。使荷兰东印度公司具有革命性的那些特征——永久资本和可交易股份——直到17世纪晚些时候才出现在英国的公司实践之中。
这算不上一场势均力敌的历史竞争。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结构性创新是具体且有据可查的。英国公司在其早期数十年中遵循的是另一种模式。
1602年何以不同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创立者面临着一个实际的协调难题。相互竞争的荷兰贸易公司争相派船前往亚洲,彼此压价,耗竭了本就有限的经验丰富的船长和水手,也削弱了荷兰在香料贸易中对抗根深蒂固的葡萄牙和西班牙竞争者时的谈判地位。三级会议希望建立一家统一的公司。而各个商业城市——阿姆斯特丹、泽兰、代尔夫特、鹿特丹、霍伦、恩克赫伊曾——各自都想要独立的控制权以及未来利润中不成比例的份额。
解决方案是一种公司结构:每座城市拥有自己的分部及各自的董事,各分部的独立资本被合并进一个单一账户,而这一合并实体的股份则可在公开市场上自由交易。认购于1602年8月在阿姆斯特丹开启。数月之内,1,143名投资者共认购了约370万荷兰盾。投资者中既有富裕商人,也有工匠、水手、面包师,甚至至少有一位家仆用自己的积蓄认购了100荷兰盾。
关键在于,这些投资者无法从公司取回自己的资金。资本按设计是永久性的。如果你想退出这笔投资,就必须找到愿意以你们双方能达成一致的价格购买你股份的人。1609年开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证券交易所的阿姆斯特丹交易所,正是荷兰东印度公司股份持续买卖的场所——每日报价、流言交易,投机者几乎立刻就发明出了针对股份的期货合约,因为他们看出了其中的机会。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价会波动。当船队满载胡椒和肉豆蔻返航时,股价上涨;当船队被风暴摧毁或被葡萄牙人击溃时,股价下跌。证券市场这一概念——一个可以为未来收入流的所有权定价,并在陌生人之间进行转让,而不干扰其背后实际业务运作的场所——正是由那些试图管理自己在荷兰东印度公司股份中头寸的人,在日常的实际操作中发明出来的。
荷兰东印度公司被允许做什么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赋予了它一些在今天读来令人难以置信的权力——对一家贸易公司而言。荷兰东印度公司可以与亚洲的外国统治者宣战和缔结和平;建立要塞、殖民地和永久定居点;铸造自己的货币;任命和罢免自己的总督和法官;设立法庭;并自费维持军队和舰队。它不是一家拥有政府合同的公司,而是在特定的地理疆域内,本身就是政府。
这并非偶然。三级会议之所以授予这些权力,是因为另一种选择——动用荷兰共和国自身的军事力量去保护遥远的贸易航线——在1602年超出了共和国的财政和组织能力。这家公司成了国家权力向远方投射的载体,由私人资本承担成本和风险,以换取回报中的垄断利润。这种模式——私人资本执行公共职能,以换取排他性准入——此后将在多个欧洲列强的整个殖民时代中反复出现。
在17世纪中叶的鼎盛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全球雇用约五万人,运营约150艘商船,并维持着拥有自己指挥体系的武装力量。它通过暴力手段实施垄断,控制着班达群岛的肉豆蔻和丁香贸易,这种暴力甚至扩展到对与竞争者交易的人口进行系统性的毁灭。牟利动机与权力动机融合为一个单一实体,而这一实体持有的特许状,赋予了它像主权国家一样行事的许可。
早期股东
有必要停下来看一看,1602年究竟是什么人认购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份,因为大众印象中公司创立的场景,往往倾向于想象一屋子富裕商人签署协议的画面。
阿姆斯特丹的认购名单展示出更为多元的图景。1,143名认购者中,投资金额从50荷兰盾到超过80,000荷兰盾不等。单笔认购金额最大的是阿姆斯特丹商人迪尔克·范·奥斯,认购了85,000荷兰盾;金额最小的则来自一些看起来是小商贩和仆役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之多,使得没有任何单一认购者能够左右公司的方向,公司由一个60人组成的董事会——即"十七绅士"(Heeren XVII)——管理,按比例分配给各分部所在城市。
这种所有权的分散本身就是一项结构性创新。公共承包人公司和佛罗伦萨商行都是由其创始成员所掌控的。而荷兰东印度公司却由一千多名没有管理职责、也没有直接话语权来决定公司如何运营的人所拥有。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这正是现代公司的定义性特征——诞生于1602年,此后再未消失。
垄断的终结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在1799年后未获续期,公司正式解散,其债务和资产由荷兰国家接管。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结构中长期存在的腐败,来自英国和法国贸易公司日益增长的竞争压力,其亚洲垄断地位的逐步瓦解,以及在数千英里的海洋上维系一个商业帝国所带来的财政压力。
它存续了近两个世纪。它所建立的公司范本——永久资本、有限责任、可交易股份,以及公司自身法律身份与其个体所有者身份之间的法律分离——到1799年时已传播到英国、法国,并最终传遍整个商业世界。今天存在的每一家公司,无论是注册为有限公司的小企业,还是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大企业,其法律身份都传承自1602年阿姆斯特丹商人为解决"谁来为船只买单"这一问题而发明的这套结构。
通俗历史讲错了什么
关于公司起源的通俗叙述几乎完全聚焦于英国东印度公司,部分原因在于大英帝国此后的强盛地位,部分原因在于讲述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故事需要用一些颇为耗费耐心的方式来解释荷兰的金融创新。
英国公司是真实存在且举足轻重的。它最终自身也成长为历史上最强大的商业实体之一。但它并非在1600年就发明了可交易股份或永久资本,而是在17世纪晚些时候才从荷兰的实践中借鉴了这些特征。现代公司形式的智识和法律功劳,理应归于阿姆斯特丹。
荷兰东印度公司本身早已不复存在,但它所发明的这种形式,如今是现代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组织结构。对于一家需要出售香料、却连由哪座城市来主持公道都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司来说,这是一份相当可观的遗产。
快速解答
关于本话题的常见问题
第一家公司是何时被发明的?
荷兰东印度公司(VOC)于1602年3月20日依特许状成立,被广泛认为是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它是第一家向公众发行可交易股份的公司,第一家引入投资者不得撤回的永久资本的公司,也是第一家为股东提供真正有限责任的公司——这三项特征正是公司形式的定义性要素。
荷兰东印度公司与早期的贸易合伙企业有何不同?
早期的贸易合伙企业按航次筹集资金,船只返航后即行解散。荷兰东印度公司筹集的是股东不得撤回的永久资本——他们只能将股份出售给其他买家。这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二级市场,也意味着公司的资本不会在两次远航之间蒸发。
有限责任是什么,为何重要?
有限责任意味着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东最多只会损失自己所投入的资金,而不会失去房产、其他财产或个人财富。在此之前,贸易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往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向那些愿意冒一笔固定资金的风险、却不愿押上全部身家的人开放了投资渠道,从而极大地扩大了可用资本的规模。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权力有多大?
荷兰东印度公司被授予通常只属于国家的权力:宣战、缔约、建立殖民地、铸币,以及维持自己的武装力量。在17世纪中叶的鼎盛时期,它雇用约五万人,运营约150艘贸易船只,控制着从印度洋、波斯湾到南中国海的贸易航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