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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婚姻是如何被发明出来的
2026年6月24日起源1 分钟阅读

起源:婚姻是如何被发明出来的

婚姻的起源在于财产契约,而非浪漫爱情。苏美尔和罗马的法律都把婚姻当作一种继承工具;爱情是几个世纪之后才进入这个画面的。

传统婚礼给人的印象十分古老:白色婚纱、教堂仪式、交换戒指、在神职人员面前宣誓。可是把这些元素一个个剥开来看,就会发现它们其实都没有那么悠久。白色婚纱是维多利亚女王于1840年身穿白裙成婚之后,才在西欧流行起来的,此前几个世纪里新娘穿的其实是她们所拥有的最好的衣裳,颜色随意。教堂仪式直到1563年特伦托会议之后,才成为有效基督教婚姻的必要条件。婚戒的历史早于基督教,但它所承载的浪漫象征意义,最早也要追溯到中世纪。

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即两个人建立一种获得公开承认的家庭伴侣关系的社会与法律安排——其起源确实相当古老。但它当初被发明出来的原因,几乎与爱情毫无关系。

苏美尔的财产契约

我们所拥有的最古老的书面婚姻契约来自美索不达米亚,是公元前3千纪晚期的楔形文字文献。苏美尔的婚姻文书记录了两个家庭之间协议的条款:新郎家庭支付给新娘家庭的聘礼、新娘家庭提供的嫁妆、双方各自带入家庭的权利和财产,以及婚姻可以解除的条件。

这些并非浪漫的文件,而是与土地买卖、债务偿还或商业合伙契约具有相同法律结构的财产契约。它们之所以需要见证并记录在案,正是因为事关重大:公元前3千纪苏美尔的一桩婚姻,涉及家族之间大量资产的转移,确立了婚姻中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并创设了法庭必须能够裁决的各项义务。

大约公元前2100年的《乌尔纳姆法典》,以及约公元前175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都包含了婚姻法。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了丈夫可以在何种条件下休妻(他可以;而妻子一般不可以,除非丈夫有虐待行为),也规定了妻子若无子而亡,其财产该如何处理(归还给她的娘家),以及诬告妻子通奸的男子会受到何种处罚。法律之所以规定得如此详尽,是因为利害关系重大——财产、继承和政治联盟,全都系于其中。

这些文书中完全缺席的,是浪漫的情感。双方是否互相喜欢,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考量因素;而双方家族的利益是否契合,才是。

埃及:一个偏重情感的例外

古埃及的婚姻习俗与美索不达米亚的模式有所不同。埃及的书面史料,尤其是新王国时期(大约公元前1550年至公元前1070年)的文献,包含了描绘求爱过程的情诗,其中流露出真挚的情感温度,某些段落读起来甚至颇具现代气息。埃及女性在法律地位上远高于美索不达米亚的女性同侪:她们可以拥有财产,独立经营生意,也可以以不合而提出离婚。

古埃及的婚姻似乎并不需要任何宗教仪式。两名成年人宣布彼此同居的意愿,建立家庭并完成财产转移,对于大多数法律用途而言,这样就已经构成一桩有效的婚姻。这种务实的做法,与一种真实存在的文化观念并存——即人们承认,配偶的选择可以基于感情,而不仅仅是父母之间的谈判。

埃及的例子表明,承认爱情是婚姻中一个正当的组成部分,并非现代社会的独创。但把它承认为一个组成部分,与把它当作主要依据,是两回事。即便在埃及,财产和家族考量依然主导着大多数婚姻,尤其是在那些留下文献记载的精英阶层之中。

罗马婚姻与其中的细则

罗马法将婚姻发展成一套极为精密复杂的体系,其中许多内容至今仍保留在中世纪和现代欧洲的法律传统之中。(若想更全面地了解那个社会如何组织日常生活,可参阅公元前44年的古罗马之旅一文。)

古典时期的罗马婚姻主要有两种形式。“有夫权婚姻”(cum manu),字面意思是“带手”,会将妻子从其父亲的法律权力之下转移至丈夫的权力之下。从法律意义上讲,她更接近丈夫的女儿,而非一个独立的成年人:她不能独立拥有财产,其法律行为需要经过丈夫授权,且从属于丈夫的家父权。这种形式在共和国早期较为常见,此后在共和国晚期及帝国时期逐渐衰落。

“无夫权婚姻”(sine manu),字面意思是“不带手”,则让妻子仍处于其父亲的法律权力之下;若其父已故,她将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独立性,使她比处于“有夫权婚姻”中的女性自由得多。她可以拥有财产,可以经营生意,在某些条件下还可以提出离婚。这种形式在帝国时期变得日益普遍。

罗马婚礼包括一份由十名公民见证的书面契约、双手相握的仪式(“右手相握礼”,dextrarum iunctio)、向家神献祭或供奉,以及新娘佩戴藏红花色面纱(“火焰色面纱”,flammeum)。这场仪式属于公民性质,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仪式,没有要求祭司或行政官主持。婚姻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当事双方及见证人的同意,而非任何宗教权威的认可。

相应地,罗马的离婚程序也很简单:任何一方只需宣布自己的意愿并搬出共同住所,即可结束婚姻。财产则依照原契约的条款进行分割。

教会的缓慢接管

基督教继承了罗马的婚姻法律框架,最初对其民事结构几乎没有做出改动。早期教会教导说,婚姻是值得尊敬的,应当持续终生,而通奸是一项严重的罪。在长达数个世纪的时间里,教会并未坚持要求教堂仪式或神职人员的参与。

教会真正坚持的是神学层面的内容:婚姻是上帝所命定的结合,双方的同意(而不仅仅是父母的安排)是其根本基础,并且这种结合日益被赋予圣事的意义。12世纪的教宗亚历山大三世明确将“同意”确立为婚姻有效性的关键要素——这一发展看似寻常,实则相当激进,因为它削弱了此前那种父母可以单方面为子女安排婚事、无需子女同意的默认前提。

1563年的特伦托会议最终规定,一桩有效的天主教婚姻必须在神父及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并需事先公开宣布婚姻预告。这一规定是为了应对秘密婚姻带来的混乱——即私下的口头约定,其中一方日后可能矢口否认,给试图裁决财产和继承纠纷的法庭带来了几乎无法解决的困境。规范仪式的同时,也意味着规范了记录留存的方式。

新教改革者虽然在其他方面剥离了婚姻中的圣事神学色彩(这一进程始于1517年宗教改革时期的维滕贝格),但依然保留了公开仪式的要求。与宗教仪式完全分离的民事婚姻登记制度,在17和18世纪陆续在欧洲各司法辖区确立,并在19世纪成为普遍常态。

恋爱婚姻:一项激进的发明

在婚姻作为一项制度存在的绝大部分历史时期,若说个人的浪漫情感应当作为选择配偶的主要依据,这种想法不仅会被认为不切实际,甚至会被视为有害。一桩婚姻牵涉太多——太多财产、太多联盟关系、太多继承脉络——不能仅凭两个年轻人的情感偏好来决定。

这种转变是分阶段发生的。启蒙哲学将个人自主和个体情感提升为一种价值。18世纪末的浪漫主义文学——小说、诗歌,以及日益壮大的大众出版业——创造并传播了一种新的婚姻理想:两个灵魂因情感而彼此相遇、结为连理。工业化与城市化则赋予了年轻人自主选择的经济独立性,并将他们从数个世纪以来由父母安排婚姻的家族网络中解放出来。

简·奥斯汀的小说恰好记录了这一转变发生的历史时刻:她笔下的女主角们被期望在经济层面嫁得体面(《傲慢与偏见》中的班纳特姐妹若无这层考量,便会面临明显的经济困境),但故事的关键却在于她们能否同时也为爱而嫁。经济上的现实考量与浪漫的情感应当能够并存这一假设本身,正是那个全新而激进的观念。

到19世纪末,以浪漫爱情作为婚姻基础,在西欧和北美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常识。到20世纪,它已获得不言自明的地位。到21世纪,这一观念已根深蒂固,以至于其对立面——未经个人同意的包办婚姻——被视为一个人权问题,而非一种传统规范。

那些写下最早婚姻契约的苏美尔抄写员,若见到这样的发展,恐怕会感到困惑不解。在他们的理解中,婚姻是一种精密的工具,用于有序地转移财产、确立合法继承人。而“婚姻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个人情感”这种想法,在他们看来,无异于把一座法律大厦建在天气这样飘忽不定的地基之上。

他们对婚姻曾经是什么,理解得并没有错。他们只是无从预知婚姻最终会演变成什么样子,也无从预知这份情感最终会显得比契约——那个历史上婚姻真正的重点所在——更为根本。

快速解答

关于本话题的常见问题

婚姻是什么时候被发明的?

作为一项有法律文书记载的制度,婚姻最早出现在约公元前2350年的苏美尔记录中。更早的、很可能存在的婚俗习惯,几乎肯定存在于人类各个社会之中,但系统性的书面婚姻契约——记录嫁妆、聘礼、财产权利以及继承条件——最早出现在公元前3千纪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文献中。

婚姻一直都是关于爱情的吗?

不是。在有记载的历史中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婚姻主要关乎财产转移、政治联盟以及合法继承人的确立。以浪漫爱情作为选择配偶的主要依据这一观念,直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才在西方文化中成为主流,而在当今世界的许多地区,这仍然只是一种少数派观点。

教会是何时接管婚姻的?

天主教会在中世纪逐步将婚姻确立为一项圣事并将其纳入自身权力范围,但直到1563年的特伦托会议,才要求婚礼必须由神父主持。在此之前,双方只需简单的口头同意即可缔结一段有效的基督教婚姻。因此,教堂仪式和登记的要求,其实是宗教改革之后才出现的发展。

婚戒的传统源于何处?

早在公元前3000年,古埃及就已使用婚戒,通常用植物材料制成。罗马人佩戴铁戒指,后来逐渐改为金戒指。罗马人将戒指戴在左手无名指的做法,其依据是所谓“爱之静脉”理论,即认为该手指有一条静脉直通心脏。这一解剖学说法并不属实,但这一传统还是延续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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